以下文章来源于质量云 ,作者质量云
这次在网上看到的一场纯学习文章讨论,很有“市场监管研究特色”,总是各有各的说法,总是各有各的理。让人哇的一声,还听谁的呐。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为《办法》),关于生产许可,对食品类别和明细分别作了规定。在执行中出现了三个概念“大类”“小类”“明细”。生产食品超过哪种范围,算是无证生产?哪种算是未报告? 笔者认为,还是回到《办法》本身来学习理解。
问 题
未取得相应大类?小类?明细?食品生产许可,擅自生产食品的,分别作何种处理?
观 点
关于无证生产:
观点一:擅自生产超过许可大类的,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。
观点二:擅自生产超过许可大类和小类的,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。
观点三:擅自生产超过许可大类、小类和明细的,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。
关于报告:
观点一:生产小类发生变化的,食品生产者应当报告。
观点二:生产明细发生变化的,食品生产者应当报告。
分 析
不管是大类、小类还是明细,还是要重读《办法》的规定。
《办法》没有提到大类和小类的划分,只有食品类别和明细的区别。
因此,我们还是要严格按照《办法》规定执行。
即便实践中出现了大类和小类的做法,也是涵盖在食品类别之中,是类别和类别名称。
从而,我们的争议得到了第一层面的解决。
关于无证生产,就是严格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,限定在超食品类别。因而,观点二是唯一的答案。
食品明细的规定,请注意是和副本直接关联的。《办法》唯一一次出现明细,和副本直接关联。这就避免了误解。
因此,我们还是要严格按照《办法》条文所述,副本载明的…发生变化的…报告。
这样的规定再明确不过了,就是食品类别内的,而且规定在副本上的,那就是食品品种明细等内容。
对应的罚则同样强调了副本和食品类别“内”。
因此,关于报告的义务,应当选择观点二。
此外,按照《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》的有关要求,包括了食品类别,类别编号,类别名称和品种明细。
实际许可过程中,食品类别在正本里仅为食品类别,不含类别编号、类别名称、品种明细。
我们来看一张许可证:
但是,副本也是按照食品、食品添加剂类别,类别编号,类别名称,品种明细填写。
或许,这就是引发争议的现实原因。
从《办法》来讲,食品类别和类别名称(编号)并行的,没有大小区分。
之后的副本,明细就是食品品种。
这样也可以理解《办法》第五十三条剔除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类别发生变化。
总之,对《办法》的理解还是不能突破全文的系统解释,从而消除过多的争议。以上,供参考。
有调味品大类下酱油类别的许可证能否生产食醋和味精?
有调味品大类下酱油类别的许可证能否生产食醋和味精?
留言日期:2024-06-30
有调味品大类下酱油类别的许可证能否生产食醋和味精? 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》第49条第2款规定:“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,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。” 请问,此处的“食品类别”是指许可分类目录的32个食品大类,还是“类别名称”项下的具体类别?比如许可明细表有调味品大类下酱油类别的许可证,生产食醋或味精是否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?
回复部门: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
时间:2024-07-04
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与所生产的食品品种、数量相适应的生产条件。根据《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》酱油类别编号0301,食醋类别编号0302,味精类别编号0303,不同品种食品生产原料、工艺等要求不同。生产食醋或味精应取得对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证。企业如需增加生产许可类别,应按照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》申请新增或变更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,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此答复不作为监管执法依据。
??综合来源:质量云、国家市场总局官网